李铁十有八九要下课了。“铁时代”如此短暂,又如此喧嚣。十二强赛至今,对李铁的口诛笔伐如滔天巨浪,舆论的“口水”足以将他“淹死”。
成绩不佳,下课再正常不过来。纵是“天选之人”,穆里尼奥最近几年也是频繁下课。李铁麾下的中国队出线基本无望,还被扒出了更多黑料,不下课不足以平民愤。
他的带队能力,以及对归化球员的使用,存在很多可指摘之处。他被扒出的黑料,比如在国家队仍插手武汉队事务、每年可获得大约万人民币酬劳等传言,如若为真,则有违职业教练的操守。这些都可以成为他下课的理由。
但我无法理解的是在微博上发广告的行为怎么就十恶不赦了。甚至连一向挺李铁的董路都说:“如果是因为微博发布广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我以为是李铁「咎由自取」”。当然,董路的说法非常科学,加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限定。
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他微博发广告的行为。他发广告的时间节点,以及广告内容,都有瑕疵,但我不认为,他发广告的行为是一大罪责。
李铁是职业教练员,合同是约束他的准绳,另外需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公序良俗。首先,微博发广告的行为肯定不违法,也没有发布有违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内容。那么,剩下约束他的应该就是他与国家队的合同是否禁止他发广告。
职业教练员、运动员,有个人商业代言再正常不过了。我们不能因为李铁年薪可能有万(个别媒体的报道,此说法存疑)之巨,就天然认为他不应该发广告再去赚钱。法无禁止即可为,合法的收入,照章纳税,何罪之有。
8月9日,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席刘国梁在东京奥运会闭幕后转发了伊利的广告;7月16日,时任中国女排主教练的郎平在率队出征之前转发了有道精品课的广告内容。这些都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与他们拍广告、接代言并无差别。
乒乓球、女排这些商业化程度并没有特别高的项目,运动员、教练员都可以接广告、发微博、做直播。对于职业化程度更高的足球来说,运动员、教练员有一些商务合作丝毫不奇怪。
尤其是在社交媒体发达的时代,品牌方与运动员、教练员签署的合作协议,都会包括微博等权益。根据我的好友郑晓蔚老师在《李铁的商海江湖》一文中梳理的结果,李铁在微博上一共发布了李宁、健力宝、仕伯特和雨林古树茶等品牌的广告内容。在舆论的巨大漩涡下,李铁坚持发布了品牌方的广告。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发布微博内容应该是签在合同之内的。
李铁被攻讦更多的是发布国家队的竞品广告——国家队的赞助商是耐克,而李铁个人赞助商是李宁。如果李铁因此违约了,国家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李铁下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不能因为李宁与耐克是竞品,天然就认为李铁违约在先。
同样据《李铁的商海江湖》披露,李铁在年4月26日再次与李宁签约。当时,李铁并不是国家队主教练。今年10月,根据《足球周刊》披露,在十二强赛之前,李铁从李宁获得了一份终身合约。
据此,我们可以分析认为,李铁与国家队的合同中没有不能签国家队竞品的约束条款。否则他上任时就应该与李宁进行切割,更不可能在任上与李宁签终身合同。如果真有约束条款存在,国家队自然不会坐视不管。
运动员、教练员,与国家队主赞助商存在冲突也是非常正常的商业行为。以中国男篮为例,国家队的赞助商是耐克,阿布都沙拉木个人赞助商是匡威,吴前个人赞助商是中国乔丹(这更是美国乔丹的死敌),赵继伟个人赞助商是彪马,周琦和胡明轩新近分别签约了李宁、阿迪达斯(胡明轩签约阿迪还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不是本文的主旨,不做展开阐述了)。这与李铁签约李宁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在里约奥运会之前,宁泽涛签约伊利,与中国游泳队签约蒙牛就形成了竞品关系,这成为了持续几年的热议话题。宁泽涛签约在先,中国游泳队与他有没有明确斥竞品的协议,他当然有理由不与伊利解约,而是誓死捍卫合同。运动员拿出成绩,已经属于为国争光了,并不能等同于所有权利都无条件上缴给集体。国际奥委会在运动员个人代言方面也一直在进行松绑,就是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当年,我是如何捍卫宁泽涛的权益,今天依旧会这样捍卫李铁的权益。不能因为李铁带队成绩差、口碑差,甚至人品可能存在问题,就改变了我们评判商业行为的标准。
当然,发广告的行为不是罪责,而是李铁合法的权利。但广告的内容确实存在明显的瑕疵。李宁为李铁打造的广告,用了李铁身穿国家队队服的照片,并且将耐克的钩子标志给涂抹掉了。这就涉嫌侵犯国家队主赞助商的权益了。雅加达亚运会期间,孙杨拒穿安踏领奖服,而是身穿°的衣服登上领奖台,与李铁的上述行为性质非常等同。
耐克可以据此提请赔偿。虽然因为新疆棉的问题,耐克近来处境堪忧,但这依然是它的合法权益。从常理上推断,李宁相关广告的问题出在品牌方或者品牌方的关联方,但李铁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国家队据此认为,李铁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队的利益,根据合同的约束(一般合同上都会约定不能给甲方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去维权属于有章可循。但是否认定他的行为严重到必须下课以谢天下,则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决。
CBA去年复赛之后,在赛场展示众多李宁竞品的球衣,引发了后者的维权;没想到,仅仅一年之后,李宁也栽在了商业行为的不规范之上。
此外,李铁发布广告的时机也非常不恰当。他刚刚在中国队与澳大利亚赛后新闻发布会上发表了长达32分钟的长篇大论,令舆论哗然,沸反盈天。这显然不是行使赞助商权益的合适时机。品牌方可能等不及了,毕竟战平澳大利亚是中国队十二强赛至今最能令外界接受的结果。品牌方对舆情的把控能力,以及李铁方缺少公关团队,共同酿成了这一“车祸现场”。
知名足球记者丰老师说,在这场广告大战中,只有微博成了真正的赢家,各路品牌,无论是李宁、健力宝这些国民品牌,还是雨林古树茶这一不知名品牌,以及李铁本人都是输家,最终被舆论吞噬。
最后,我还是想要亮明自己的观点:运动员或者教练员,在遵守协议或者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利发广告,也有权利签约国家队赞助商的竞品。发广告是没有原罪的。这也不仅仅是李铁个人的权利,而是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都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如果发布的广告侵犯了其他方的利益,在商业的范畴内,受损害的一方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合理维权。
当李铁从小甜甜变成了牛夫人,不能连吹头发都是一种罪过,还是应该就事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