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体育活动时
一旦出现受伤或死亡等意外情况
体育场馆或者活动组织者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去年,广州一六旬老人在球馆打乒乓球猝死,家属主张球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索赔46.6万元。该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求。
家属:老人出事时场馆未协助抢救
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消息,年7月9日,时年60岁的罗某在昆某体育公司与球友打乒乓球时,突发心脏循环系统急症。几分钟后,球友立马拨打电话,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罗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体育公司赔偿损失46.6万元。
罗某家属认为,昆某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共体育场所,在罗某死亡中存在多个过错。
首先,现场四周相对封闭,没有设置对口窗口进行通风,仅有一把小落地扇,易引发缺氧。夏天在接近40摄氏度的高温进行体育运动,存在人员容易中暑、胸闷等隐患。
其次,事故发生后,现场并未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的医药用品,仅有昆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在现场,但并非专业急救人员。昆某公司根本没有相应的应急预案措施,也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另外,从事发到救护车到场期间,昆某公司无任何人员来过问罗某的情况。昆某公司的两大过错与罗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未强制规定应配备急救人员
法庭经调取视频,实地走访及详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昆某公司管理者兼工作人员阿昆指出,“罗某出事时,我与小成、阿文等人都在现场,小成发现罗某倒下时还给他进行了心脏按压,我也有参与抢救。”阿文则表示,事发时,他看到公司老板“坤仔”也在施救的人群中,后由于信号弱,他走到大门口拨打急救电话。
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发现:
首先,涉案场地空间较大,场地设计了一个出入口和一个通风采光口,顶部采取错层非全封闭方式通风且配备有5台风机用于通风换气,并不存在容易引发运动人员因缺氧、中暑等发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隐患。
其次,从急救人员和药品方面来看,虽然涉案体育场馆未配备专门的急救人员和药品,但昆某公司经营的并非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且目前国家法律对在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场馆配备急救人员及急救药品、设备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认为未配备急救人员及药品、设备即等同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从服务管理和应急措施方面来看,根据阿文和阿昆的陈述,昆某公司处理突发事件较为迅速,应对措施上并无不当,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和救助程度。
因此,白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罗某亲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新快报